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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十一章李鸿章之末路</b>
△义和团之起李鸿章之位置联军和约中俄满洲条约李鸿章薨逝身后恤典
李鸿章最初之授江苏巡抚也,仅有虚名,不能到任。其最后之授直隶总督也,亦仅有虚名,不能到任。造化小儿,若故为作弄于其间者然。虽然,今昔之感,使人气短矣。鸿章莅粤未一年,而有义和团之事。义和团何自起?戊戌维新之反动力也。初,今上皇帝既以新政忤太后,八月之变,六贤被害,群小竞兴,而康有为亡英伦,梁启超走日本,盈廷顽固党,本已疾外人如仇雠矣。又不知公法,以为外国将挟康、梁以谋己也,于是怨毒益甚。而北方人民,自天津教案,以至胶州割据以来,愤懑不平之气,蓄之已久,于是假狐鸣篝火之术,乘间而起。顽固党以为可借以达我目的也,利而用之。故义和团实政府与民间之合体也,而其所向之鹄各异。民间全出于公,愚而无谋,君子怜之。政府全出于私,悖而不道,普天嫉之。使其时李鸿章而在直隶也,则此祸或可以不作,或祸作而鸿章先与袁许辈受其难皆未可知。而天偏不使难之早平,偏不令李之早死,一若特为李设一位置,使其一生历史,更成一大结果者。至六月以后,联军迫京师,于是李鸿章复拜议和全权大臣之命。当是时,为李鸿章计者曰:“拥两广自立,为亚细亚洲开一新政体,上也;督兵北上,勤王剿拳,以谢万国,中也;受命入京,投身虎口,行将为顽固党所甘心,下也。虽然,第一义者,惟有非常之学识,非常之气魄,乃能行之。李鸿章非其人也。彼当四十年前方壮之时,尚且不敢有破格之举,况八十老翁,安能语此?故为此言者,非能知李鸿章之为人也。第二义近似矣。然其时广东实无一兵可用,且此举亦涉嫌疑,万一廷臣与李不相能者,加以称兵犯阙之名,是骑虎而不能下也。李之衰甚矣,方日思苟且迁就,以保全身名,斯亦非其所能及也。虽然,彼固曾熟审于第三义,而有以自择。彼知单骑入都之或有意外,故迟迟其行,彼知非破京城后,则和议必不能成,故逗留上海数月不发。
两宫既狩,和议乃始。此次和议,虽不如日本之艰险,而葛亦过之。鸿章此际持以镇静,徐为磋磨。幸各国有厌乱之心,朝廷有悔祸之意,遂于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定为和约十二款。
和约既定,尚有一事为李鸿章未了之债者,则俄人满洲事件是也。初,中俄密约所订,俄人有自派兵队保护东方铁路之权。至是义和团起,两国疆场之间,有违言焉。俄人即借端起衅,掠吉林、黑龙江之地,达于营口北,东方有联军之难,莫能问也。及和议开,俄人坚持此事归中俄两国另议,与都中事别为一谈,不得已许之。及列国和约定,然后满洲之问题起。李鸿章其为畏俄乎?为亲俄乎?抑别有不得已者乎?虽不可知,然其初议之约,实不啻以东三省全置俄国势力范围之下,昭昭然也。今录其文如下:
第一条俄国交还满洲于中国,行政之事,照旧办理。
第二条俄国留兵保护满洲铁路,俟地方平静后,并本条约之枢要四条,一概履行后,始可撤兵。
第三条若有事变,俄国将此兵助中国镇压。
第四条若中国铁路未开通之间,中国不能驻兵于满洲。即他日或可驻兵,其数目亦须与俄国协定,且禁止输入兵器于满洲。
第五条若地方大官处置各事,不得其宜,则须由俄国所请,将此官革职。满洲之巡察兵,须与俄国相商,定其人数,不得用外国人。
第六条满洲、蒙古之陆军、海军,不得聘请外国人训练。
第七条中国宜将在旅顺口之北金州之自主权抛弃之。
第八条满洲、蒙古、新疆伊犁等处之铁路、矿山,及其他之利益,非得俄国许可,则不得让与他国。或中国自为之,亦必须经俄国允许。牛庄以外之地,不得租借与他国。
第九条俄国所有之军事费用,一切皆由中国支出。
第十条若满洲铁路公司,有何损害,须中国政府与该公司议定。
第十一条现在所损害之物,中国宜为赔偿,或以全部利益,或以一部利益,以为担保。
第十二条许中国由满洲铁路之支路修一铁路以达北京。
此草约一布,南省疆吏士民,激昂殊甚,咸飞电阻止,或开演说会,联名抗争。而英、美、日各国亦复腾其口舌,势将干涉。俄使不得已,自允让步,经数月然后改前约数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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