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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洗器物门壁上字者。十功。眼目光明。
⊙赞扬敬字文为功德者。十功。获福必多。
⊙见人以字纸封盖荤臭器皿。换取浴焚者。十功。无恶事相遇。
⊙遇字纸污秽,漂净水中。百字一功。免诸疾障。
⊙以字纸焚香炉中者。五功。得享吉祥。
⊙代人收采浴焚字。万字一功。得享清福。劝人多惜报应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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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之《文昌帝君亵字罪律二十九条》
⊙将人钱买要浴焚之字纸,取用作践者。一百罪。殀折。子孙贫贱。骗人买字纸钱,不买字纸焚者。一百罪。定然恶病夭折。
⊙己身不敬字纸经书。又不训教子弟,递相轻侮者。一百罪。恶疮遍体。生痴聋暗哑。
⊙遇字纸焚处,踏践扑灭收用者。八十罪。定生肿毒。
⊙家中破书废纸,换碗换糖作践者。八十罪。定生痴聋暗哑。
⊙家藏敬字书文,或拭秽并靡烂者。七十罪。多恶事无救。
⊙僧道以有字幡。作囊杂用者。六十罪。薄福受刑。
⊙以字纸包药裹经书木鱼器用者。五十罪。蒙蔽慧心。
⊙以字纸拭物拭几,及揉搓弃地者。四十罪。遭流离去智慧。
⊙劝善书惜字文,不信不传者。三十罪。穷年窘迫。生不肖子。
⊙以经书字纸,放船舱底,并马上骑坐者。十罪。生疮受人欺侮。
⊙已身不敬字纸,反笑人者。十五罪。多遭横非。
⊙以字纸漂污水,焚秽地者。十五罪。多目疾皆盲。
⊙以经书作枕头,及以钱与字放床褥者。十五罪。穷苦受杖。
⊙以字纸引火打亮者。十罪。生疮癣。
⊙见妇女剪字纸做鞋样,为花垫盘盛盒,男子不禁止者。十罪。受官刑惩。
⊙字纸糊窗垫,褙屏表书者。定冤枉不明。
⊙以字纸嚼烂吐壁上,及扯碎作书捻者。十罪。烂唇。手生恶疮。
⊙掩眛敬字纸功德者。十罪。不得吉祥。
⊙女眷以字纸书夹鞋样,男子不禁止者。十罪。不得吉祥。
⊙妇女绣字于荷包,香袋、扇插、枕头上,不行禁谕,及系带于腰间,枕卧亵污者。五罪。得晕眩拘孪疾。
⊙亲笔乱写。抛散不顾,及旋写旋抹者。五罪。足生毒疮。
⊙以字纸扇书启插鞋袜者。五罪。足生毒疮。
⊙以字号写器物上,致人坐践者。四罪。家店不祥。
⊙以不净手检阅经书者。三罪。生叉指疮。
⊙以字砖垫路者。三罪。行事不顺遂。
⊙于地上画字者。三罪。多遇险阻。
⊙剜裁字迹者。一罪。多受惊。
⊙以字纸褙神像,拾纳墙壁内者。一罪。虽有别功不录。